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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帖)《公益活动基本原则》及《公益组织基本原则》初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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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9-2 23:40:2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公益活动基本原则

作者:平常人   
来源: 洛阳社区  http://bbs.lyd.com.cn/thread-88547-1-1.html


一、公益活动的自愿性原则
      志愿服务必须是自愿参加的。这个自愿是主动的而不是被动的,是自觉的而不是强迫的。自愿性是志愿者服务的基本特征之一。
可以通过有组织的方式去动员志愿者,但应该让每个志愿者都在没有任何压力的情况下自愿投入到志愿服务之中。相反,如果一些志愿服务不是每个人都自愿参加,而是在某些组织或个人的强迫和压力下去参与的,其社会意义就会大打折扣。被迫参与到志愿者服务之中的人员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志愿者,他们即使参加了志愿服务活动,也很难持续发挥积极的作用。
强制参与、强制“奉献”、募集摊派或变相摊派,对志愿者进行单位化管理,不符合公益活动的自愿性原则。

二、公益活动中的公益唯一性原则
      志愿服务不应该被当成达到其他目的的手段。志愿者服务的非工具性包括对志愿服务者的非工具性和对服务组织者的非工具性两个方面。就志愿服务者而言,在提供志愿服务时应该始终坚持利他和公益为基本目标。志愿者服务可以获得回报,但不应该以获得回报为基本目的,即使在完全没有回报的情况下也应该能坚持志愿服务。对服务活动的组织者来说也具有非工具性,即志愿者的服务不应该被大量用来达到服务以外的目标,不论是经济目标还是其他政治目标或社会目标,否则就会损害志愿服务者的动机。
      公益唯一性还体现在,义工不能私自替服务对象进行工作计划以外的服务内容。比如义工不得向服务对象作宗教传道的工作;不得在活动时间内宣传与公益活动无关的事物,

三、公益活动的非牺牲原则
      “非牺牲原则”的内涵在于,我们并不要求志愿者或者公益的机构一定要以一种牺牲和剥削自己的形式来实现公益行为和目标。大家完全可以根据自己能够提供的资源和服务,在不牺牲自己根本利益和基本影响自己生活的情况下,做好社会服务和公益事业。义工个人可以做出是否大量牺牲自己利益的决定,但公益组织不能强制或倡导义工大量牺牲个体利益去参加公益活动。在社会整体效率和利益提高的同时,不以部分人的利益牺牲和社会冲突为代价,这种形式的社会发展是最健康的社会进步模式。

四、公益活动的量力而行原则
      要根据公益组织自身人力、物力、财力条件允许的程度来开展工作。现实生活中服务需求是多方面和多层次的,志愿服务一定要从实际出发,从社会需求的实际出发,把主观愿望和客观实际结合起来,把社会需求和服务能力结合起来,实事求是,量力而行。要分清什么是现在能做到的,什么是下一步才能做到的,什么是将来才能做到的,还有什么是我们做不到的。我们既不能无所作为,也不可包打天下。
社会需要关注的方面很多,志愿者可以在许多方面有所作为,但是志愿者组织和志愿者的力量都是有限的,不可能满足所有的需求,不是所有的社会需求都适合志愿者去完成。公益组织和志愿者应该量力而行、找准定位,有所为,有所不为。

四、公益活动中对服务对象的尊重和平等原则
       在公益活动中对受助对象应持互相帮助的平等精神,不应有“施予”的心理和"救世主"的态度;在活动中不能以高高在上的姿态和受助人对话,要尊重服务对象的隐私权,不应随意公开服务对象的情况或资料;不能"好心办坏事",所以志愿服务也要充分考虑服务对象的权益不被侵害。

五、公益活动的效率原则
      志愿服务应该讲求效益和效率。志愿者的付出是非常稀缺而宝贵的公益资源,在公益活动中要倍加珍惜。不应该只是为了做事情的行动,而不看行动的结果。组织者应当充分衡量公益活动投入产出的价值关系,做出决策。无节制地使用志愿服务资源,将影响公益活动的可持续发展,对志愿者的积极性也是一种挫伤。所以志愿者服务还应该讲求效率,尽量做到低投入、高产出。将“重行动本身而不重行动后果”的行为模式转化到“既重行动本身,也重行动后果”模式。合理地调动志愿服务者的人力和其他公益资源,使其服务活动能最大限度地发挥实效。

六、公益活动中的安全性原则
      志愿服务是一种奉献行为,但不需要牺牲,行有余力的参与,才值得肯定。重大安全事故会对公益组织的公信力、组织能力、可持续发展能力产生重大影响。甚至会引发公益组织的生存危机。所以安全性原则应该作为公益活动的第一原则,其它原则应该从属于安全性原则,组织公益活动时,组织者应该对活动的安全状况认真评估,在进行安全状况评估时要遵循谨慎性原则。不能将志愿者置于危险的境地,要制定保障义工安全的措施,对义工进行安全教育,制定安全纪律。在安全与公益活动进程发生冲突时,宁愿中止活动也要保障安全,决不能冒险行事。
      同时,在公益活动中对公益组织、志愿者财物的安全保障应该纳入行动规划,并制定严格保障措施。避免发生严重的财物损失。

七、公益活动的非商业化原则
      在市场化的资本无孔不入的社会,公益活动很少能脱离商业化的影响。但公益活动必须严格把握商业化和公益活动结合的度的问题。在市场化募集公益资金的过程要确保公益主体性原则。在社会效益第一的前提下达到公益组织、合作企业的双赢,不能不顾公益利益和社会效益变相作为企业谋利的工具。志愿者应该多替代政府,少替代私人,志愿者一般不能被用来帮助企业营利。
      义工不能与服务对象或其家属作金钱或物质的任何形式的交易,义工不得接受服务对象的礼物馈赠。

八、公益活动中的尊重、宽容和包容原则
      公益活动的参与者把爱由己推人,洒向大众的同时,其实更应该把这样的爱给自己的同伴。大家的在活动动应该相互理解,相互尊重。秉持严以律己,宽以待人,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原则。
      应该充分尊重义工的劳动,充分理解组织者付出的艰辛。对活动中出现的问题应理性看待,不应该过于苛责。提出问题的方式和态度应该尽量理性宽容,目的只能是为了下一次更好,不能对活动参与者或组织者进行人身攻击。不能因为在活动中出现失误就任意对组织者或参与者进行人格方面的负面评价。
      活动参与者和组织者,应该虚心对待同伴们的建议和批评,应对理性公允的提议或批评应该做出积极善意的回应。不能因为“我在是做好事”,“别人没有参与就没有发言权”等理由来拒绝别人的批评,拒绝他人的监督。
      志愿者之间应该求同存异,不能以己之所好、己之所恶强加于人。任何时候在组织内部都应该尊重自己的伙伴,而不是以苛刻的理念要求他们,更不应该以一种自以为是的道德优势给他们一些不道德的压力。这是一种基本礼貌,也是一种真正有效的行为策略。自己可以以高标准要求自己,但永远都不应该对他人提出高于社会普遍水平的道德要求。这是一种真正善良和有价值的行为模式。


公益组织基本原则


一、公益组织的公开透明原则
      对民间公益组织来说,其组织运作的公开、公正、透明是组织的生命。民间公益组织之所以能凝聚人心、吸引公益资源,完全依赖于组织的公开透明的社会公信和公平正义的价值追求。离开了这两条,公益组织将失去存在的社会基础。公益组织的公开透明包括组织理念和宗旨的公开透明、财务运作的公开透明、组织结构的公开透明、内部运作的公开透明。

二、公益组织的开放性原则
      一个好的公益组织必然是一个开放的组织,它会最大限度地包容各种社会资源。能依靠自身的机制不断发展和创新。公益组织的领导者具有一定的人格魅力和公信力,吸引和凝聚志愿者。要不断拓宽自己的胸怀,能够容纳和友好相处各种观点、各种性格、各种类型的志愿者,在成员之间寻找最大的公约数,力争在普通道德水平上,让更多的人能够在不损害自身利益的情况下,有更多的机会进行社会公益服务。要不断强化人本意识,尊重志愿者的权利和选择。流水不腐、户枢不蠹。一个开放的公益组织才是有活力、有自省精神和自我完善能力的组织。

三、公益资源节约和保护原则
      志愿服务的精神是可贵的,志愿服务的资源就目前我国的情况来看还是短缺的。因此,弘扬志愿服务精神,珍惜志愿服务的资源,保护志愿服务的资源,才能促进志愿服务事业的可持续发展。组织者在策划活动中必须评估投入和产出的关系,不能不计成本地动辄就大规模动员志愿服务人员。
      公益组织在活动中应该考虑志愿者在活动中的基本需求,对志愿者个人在活动中必须的经济支出,如食宿、交通费等原则上应该补助或补偿。

四、公益组织的民主原则
      一个民主开放的组织必然是对其领导者严格要求,对其“公权力”进行严格限制,而对基层群众的权利和自由充分尊重的组织。而一个封闭专治的组织会恰恰相反。眼下民主精神已经作为核心价值成为世界的普世价值。民间公益组织尤其应该把民主意识贯彻到工作的始终。从制度建设、组织决策、负责人任命、活动运作等各个方面都应该吸引最广泛的民意参与,努力实现观念民主、制度民主、方法民主,才能保障各种决策的民主性和科学性。公益组织的领导集体要始终依靠基层成员的智慧和力量,相信会员、依靠会员,各项决定决策要建立在充分的民主基础之上。要宽容兼容,豁达开朗,永不回避和排斥新的事物。应该敞开胸怀,不拒细流,广开言路,开门纳谏。

五、公益组织的正确社会定位原则
      国家制度,譬如国家的社会保障制度、医疗卫生制度、教育制度、住房制度等,始终应该是解决社会问题的中坚机制。就国家和个人的关系而言,在这里体现国家的责任和公民的权利。有组织的慈善事业应该处于拾遗补缺的地位。它只应在国家和社会一时没有顾上或顾及不到的角落发挥作用,作为国家制度之外进行拾遗补缺的必要补充,其最大的作用应该是“改善人际关系、构建和谐氛围,传播社会文明和爱心”。公益组织应该正确定位,那种以为公益组织可以“铲尽人间不平事,匡扶天下济苍生”的想法是错误的。

六、公益组织间的协作和合作原则
      志愿者之间的相互支持能够形成他们的同类意识,能够激起他们更强大的面对困难的勇气和克服困难的力量。志愿者组织之间进行交流协作,可以相互交流经验,共享志愿服务的成果,相互学习以促进志愿服务的发展。当志愿者发现他们所从事的活动有更多同行者在实践时,他们也会产生更大的力量,会进一步强化他们的志愿精神,也会促使他们进一步实现自我完善。
      志愿者组织之间应该克服本位主义,树立全局观念,将公益资源的价值最大化,肩负起共同推进社会进步的责任。在力所能及的前提下,携手合作,广播大爱。真正做到“善行天下,爱心无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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