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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东莞千分一公益协会章程(草案)》讨论稿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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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27 03:52:53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2010年9月19日,于东莞市南城区石竹路的山顶洞人会馆举行的助学团队同学聚会上决定成立“东莞千分一公益协会”筹备组,并接受报名。
    现将《东莞千分一公益协会章程(草案)》公告于下,供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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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9-27 04:02:54 | 只看该作者
东莞千分一公益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东莞千分一公益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英文译名为:Milli-charity Assoication Of DongGuan.

      第二条 本协会的性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规章和国家政策,由市内外热心公益事业的社会各界人士、企事业单位和社团自愿组成的非公募、非营利性的民间团体。  

  第三条  协会的宗旨是:研究和探索有关助学、公益、关爱弱势群体等社会问题。动员社会力量,开展扶贫、帮困、救灾、助学、助孤、助残等公益活动,弘扬中华民族尊老爱幼、扶贫济困的传统美德。

  第四条  本协会的共同理念是:奉献收入的千分之一,直接帮助你所遇到的任何需要帮助的人们,扶持弱者,促进社会和谐。

  第五条 本协会办公场所:广东省东莞市城区元岭路99号天海大厦205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积极参与并推动已持续20余年的“坤叔助学团队”的“一对一”助学活动。继续以“一对一” 直接捐助的模式,为贫困地区失学儿童和助学者搭建爱心平台并提供完善有效的管理服务。

     (二)推广和实践“千分一公益”理念,推动更多社会热心人士或团体开展“每人每月捐出收入的千分之一”直接用于公益助人的“千分一公益小组”的活动。以积少成多,贵在坚持,便于操作,便于监管的“千分一公益”模式,让更多人把参与公益成为习惯。

     (三)积极参与赈灾、安老、助孤、助残、助医、扶贫、济困等社会公益性慈善援助活动,为社会弱势群体提供必要的物质帮助和精神上的支持。  

       (四)组织和参与各种公益推广活动,为公益文化的普及和推广添砖加瓦。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种类:包括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热心公益事业。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享有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权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可以获得本协会的优先服务;

   (四)有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享有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自觉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两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五个以上的会员提出动议,再由理事会表决通过。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本协会的理事由发起人、热心捐赠人、社会知名人士和专家担任。热心于本会公益事业的台港澳地区和国外组织的代表、个人,可受聘为本会的名誉理事或顾问;德高望重及突出贡献者可受聘为名誉会长。 理事会每届任期两年,必要时可适当延期。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的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信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促进会设立常务理事会。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均为常务理事。其余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但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的,也可采用通信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促进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身体力行,热心公益事业;

     (二) 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两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经协会内选举通过可无限期连任。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由会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重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六)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个人会员每年600元,团体会员每年3000元,自愿多交不限;

      (二)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三) 本协会自有注册资金的利息收入;

        (四) 社会团体或个人(包括会员)的赞助;

      (五) 本协会的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如有经费节余,经理事会决议可作公益捐助用途。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的财务状况保证随时可查核,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本会的财务收支完全公开,欢迎和接受捐助人、社会各界人士、新闻媒体和政府主管部门查询、检查、监督。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理事、成员均为义务性质的志愿者,不领取任何报酬或津贴。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设专职工作人员1-3名,负责处理协会的日常事务,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或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协会修改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剩余的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促进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四十六条  欢迎各界人士,在任何时候,可以在事先不通知我们的情况下,前来查询、审核和指导,我们将提供全部资料和工作方便。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本协会经 2010 年  月  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 b]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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